莆田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30473566566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68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681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6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681 号
莆田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304735665660)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发现你(单位)开发的三达商住楼A幢项目(项目编号:350304130007)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本机关决定核定征收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你公司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进行清算申报及提供清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