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30473566566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审核结论)(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148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审核结论)(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1483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审核结论)(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14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5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荔税三 税通 〔2024〕 1483 号
莆田市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4735665660)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三达商住楼A幢项目(项目编号:350304130007)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5102754.97元(普通住宅1084860.96元;非普通住宅2832723.8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185170.17元);
2. 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5.5%;其他类型房地产11.3%;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43967.09元(普通住宅54243.05元;非普通住宅155799.81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33924.23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13906.62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230060.47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2806.34平方米(普通住宅683.5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784.68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38.16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2806.34平方米(普通住宅683.5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784.68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38.16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