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秀税强扣〔20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文书内容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秀税强扣〔2024〕1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莆秀税强扣〔2024〕1号
莆田瑞盛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JHKM1R)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大道288号大坵小区2号楼115号) 欠缴税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7月15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50163500700001065,35050163500700001043,3505016350070000075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仟伍佰柒拾叁万贰仟肆佰叁拾贰元肆角伍分(¥25,732,432.4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仟伍佰柒拾叁万贰仟肆佰叁拾贰元肆角伍分(¥25,732,432.4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