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19〕33号
莆田文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19〕21号),因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19〕21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19〕21号
莆田文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2YYLA91Y)
我局(所)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在无生产经营能力、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厦门美好医药有限公司、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合计金额6,388,349.62元,税额191,650.38元,价税合计6,580,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厦门美好医药有限公司、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合计金额6,388,349.62元,税额191,650.38元,价税合计6,580,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之规定,按照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