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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第一稽处〔2019〕80号)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8日17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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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税第一稽处〔201980

莆田市天和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7-033)要求,原莆田市涵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1027日起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33759633XN,地址:涵江区涵庭路889号)20151月至201512月期间取得三明市仁和里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 00813695-0081369700813746-0081374700840730-0084073200784571-00784573)进行检查,因国地税机构合并改革,由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接后续案件检查工作。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15年在没有与三明市仁和里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发生业务、无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票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号码:00813695-0081369700813746-0081374700840730-0084073200784571-00784573,金额951051.06元,税额161678.70元,价税合计1112729.76元。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将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1678.70元,未作进项转出处理;2015年度结转销售成本并税前列支扣除951051.06元未作相应调减处理。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51051.06元,税额161678.70元)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61678.7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二、三、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317.52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850.37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3233.57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51051.06元)不予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1051.06元,扣除本次查补城建税及附加19401.46元,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6732.94+951051.06-19401.46=1008382.5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008382.54×25%-已缴7673.30=244422.34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查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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