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20〕10号
莆田旭日阳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9号),因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9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9号
莆田旭日阳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2月1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为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开具金额3,642,595.05元,税额109,277.78元,价税合计3,751,872.83元);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开具金额1,203,689.34元,税额36,110.66元,价税合计1,239,8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为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开具金额3,642,595.05元,税额109,277.78元,价税合计3,751,872.83元);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开具金额1,203,689.34元,税额36,110.66元,价税合计1,239,80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