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20]26号
莆田市浩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2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28号
莆田市浩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空壳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美药业有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5,483,818.63元,税额164,514.53元,价税合计5,648,333.16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美药业有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羽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5,483,818.63元,税额164,514.53元,价税合计5,648,333.16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