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21〕12号
莆田市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6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65号
莆田市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瑞迪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4,165,514.42元,税额124,965.38元,价税合计4,290,479.8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瑞迪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4,165,514.42元,税额124,965.38元,价税合计4,290,479.8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