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21〕29号
莆田千百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0〕18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0〕185号
莆田千百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4月22日至 2019年7月8日期间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开具金额610,466.04元,税额18,313.96元,价税合计628,78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务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开具金额610,466.04元,税额18,313.96元,价税合计628,780.00元。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