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灏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1〕10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一稽处〔2021〕108 号
莆田市灏铭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AU2P94)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1月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C栋1073)2020年8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系借用他人身份成立企业,无实际经营能力、虚假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2231839-02231843,金额4752475.25元,税额47524.75元,价税合计4800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你公司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2231839-02231843,金额4752475.25元,税额47524.75元,价税合计4800000.00元,系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