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22]32号
莆田市兴永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39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39号
莆田市兴永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232970Y)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健康产业园管委会2#158室) 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贵州瑞和制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开具金额227,796.12元,税额6,833.88元,价税合计234,63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贵州瑞和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开具金额227,796.12元,税额6,833.88元,价税合计234,63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