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市稽通 〔2022〕2008号
莆田市维彭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MA32A19W05):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莆田市维彭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04MA32A19W05
注册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万好街1089号艺境天下D8-5
法定代表人:彭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923X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12份,金额41,664,780.15元,税额5,494,534.15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