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稽公告〔2022〕47号
莆田天吉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62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62号
莆田天吉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2YNWHG30)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哲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合计开具金额4,373,786.49元,税额131,213.51元,价税合计4,505,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合计开具金额2,740,314.62元,税额82,209.38元,价税合计2,822,524.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哲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合计开具金额4,373,786.49元,税额131,213.51元,价税合计4,505,0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合计开具金额2,740,314.62元,税额82,209.38元,价税合计2,822,524.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