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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步威鞋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17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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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步威鞋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3〕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一稽处〔2023〕54号

莆田市步威鞋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329034):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仅对你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路西侧(荔园工业区内))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期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1份增值税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支付开票手续费等手段向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代码:5300161130,发票号码:00970397-00970399、00980425-00980429、00986038-00986042;发票代码:5300181130,发票号码:05248109、05248671-05248674、05251332-05251335;发票代码:5300183130,发票号码:02668423-02668425;发票代码:5300191130,发票号码:01080285-01080286、01078262-01078265)合计金额24,797,738.54元,税额3,859,011.46元,价税合计28,656,750.00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及虚列成本进行偷税,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公司将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859,011.46元,其中2016年7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37,205.13元,2016年8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42,435.89元,2016年9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21,987.19元,2016年10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21,076.93元,2019年1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45,620.69元,2019年2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9,379.31 元,2019年3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85,979.30元,2019年4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87,107.97元,2019年5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1,471.25元,2019年6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16,747.80元,以上均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31份发票相应的货物成本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金额10,721,794.86元,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金额14,075,943.68元,未作相应纳税调整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发票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支付开票手续费等手段取得31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161130,发票号码:00970397-00970399、00980425-00980429、00986038-00986042;发票代码:5300181130,发票号码:05248109、05248671-05248674、05251332-05251335;发票代码:5300183130,发票号码:02668423-02668425;发票代码:5300191130,发票号码:01080285-01080286、01078262-01078265合计金额24,797,738.54元,税额3,859,011.46元,价税合计28,656,750.00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及虚列成本进行偷税,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增值税。你公司取得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4,797,738.54元,税额3,859,011.46元。你公司将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859,011.46元,其中2016年7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37,205.13元,2016年8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42,435.89元,2016年9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21,987.19元,2016年10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21,076.93元,2019年1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45,620.69元,2019年2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9,379.31 元,2019年3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85,979.30元,2019年4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87,107.97元,2019年5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1,471.25元,2019年6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16,747.80,均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上事实由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企业情况说明、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你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会计凭证账簿资料复印件等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859,011.46元,其中2016年7月437,205.13元,2016年8月442,435.89元,2016年9月521,987.19元,2016年10月421,076.93元,2019年1月145,620.69元,2019年2月169,379.31 元,2019年3月785,979.30元,2019年4月187,107.97元,2019年5月331,471.25元,2019年6月416,747.8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859,011.46元,以上事实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企业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核定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5%,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2,950.58元,其中2016年7月437,205.13×5%=21,860.26元,2016年8月442,435.89×5%=22,121.79元,2016年9月521,987.19×5%=26,099.36元,2016年10月421,076.93×5%=21,053.85元,2019年1月145,620.69×5%=7,281.03元,2月169,379.31×5%=8,468.97元,3月785,979.30×5%=39,298.97元,4月187,107.97×5%=9,355.40元,5月331,471.25×5%=16,573.56元,6月416,747.80×5%=20,837.39元。

  (四)教育费附加。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859,011.46元,以上事实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企业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5,770.35元,其中2016年7月437,205.13×3%=13,116.15元,2016年8月442,435.89×3%=13,273.08元,2016年9月521,987.19×3%=15,659.62元,2016年10月421,076.93×3%=12,632.31元,2019年1月145,620.69×3%=4,368.62元,2月169,379.31×3%=5,081.38元,3月785,979.30×3%=23,579.38元,4月187,107.97×3%=5,613.24元,5月331,471.25×3%=9,944.14元,6月416,747.80×3%=12,502.43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859,011.46元,以上事实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企业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7,180.24元,其中2016年7月437,205.13×2%=8,744.10元,2016年8月442,435.89×2%=8,848.72元,2016年9月521,987.19×2%=10,439.74元,2016年10月421,076.93×2%=8,421.54元,2019年1月145,620.69×2%=2,912.41元,2月169,379.31×2%=3,387.59元,3月785,979.30×2%=15,719.59元,4月187,107.97×2%=3,742.16元,5月331,471.25×2%=6,629.43元,6月416,747.80×2%=8,334.96元。

  (六)企业所得税。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凭证不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按应税所得率为5%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2016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7,289,365.22×5%×25%=841,117.07 元,你公司2016年已纳所得税额672,894.86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68,222.21元。核定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5,457,119.16×5%×25%=818,213.99元,你公司2019年已纳所得税额261,477.50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556,736.49元。你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24,958.70 元。

  (七)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的税款共计4,776,920.74元,其中增值税3,859,011.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950.58元,企业所得税724,958.7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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