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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08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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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3〕2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3〕28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3〕285号

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8TW4QU42):

  事由:责令纳税人提供与涉税事项相关的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通知内容:

  根据税务检查工作需要,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一、你公司2021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所有购销业务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情况、出入库单(提货单)、货物运输、支付运输公司运费,成本列支情况等。

  二、你公司2021年度至2022年度增值税发票开具及取得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收付款单据、发票认证抵扣及进项税额转出资料等。

  三、你公司所有银行账号明细。

  四、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账号:1405010509600210031)流水明细中与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肖鸿荣、肖春兰、张金良、黄婷蕊、刘春辉、吴继芳、林一龙、林亚地、徐国忠、郑加兴、陈林鑫等人)往来款的情况说明(详细说明该笔款项性质、用途等)

  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告知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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