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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09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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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皇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莆税稽处告〔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莆税稽处告〔2024〕1号

仙游县皇冠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22561650812X)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罗峰村新桥19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2月28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税务处理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3月出售给北京汉辰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趾黄檀203.85吨,价值(不含税)人民币22,324,300.00元,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16年度未入账销售收入22,324,3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补缴增值税3,795,131.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9,756.55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3,853.9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902.62元。

  2.印花税

  2016年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6,346,864.17元,应缴印花税7,904.10元,已缴937.57元,少缴6,966.50元(其中因你公司隐匿收入导致的少缴金额6,697.30元)。

  3.企业所得税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6年3月出售给北京汉辰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趾黄檀203.85吨,价值(不含税)人民币22,324,300.00元,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同时,未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依法对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并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适用应税所得率4%-15%幅度标准中的4%确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6营业收入24,461,052.17元、营业外收入2,000.00元,合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24,463,052.17元,适用4%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978,522.0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4,630.52元,已缴10,683.77元,少缴233,946.75元(其中因你公司隐匿收入导致的少缴金额223,24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的入库明细、被查对象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已缴税费情况。

  2.对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主营业务收入总账及明细账、库存现金总账及明细账、银行存款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等:用于证明被查对象销售收入入账情况。

  3.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3民初10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民终956号、张志龙的法院询问笔录、《收款证明》、《红木买卖合同》;北京汉辰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陈水亭的询问笔录等:用于证明被查对象销售交趾黄檀203.85吨给北京汉辰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收入的事实。

  4.合同明细表、原材料总账、主营业务收入总账、《红木买卖合同》等:证明被查对象印花税计税依据。

  5.张志龙、张德明、陈水亭、林新建、蔡丽娟、林俊禄询问笔录等:佐证被查对象具体销售过程及偷税的主观故意等。

  6.责令限期提供涉税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用于证明依法要求相关协查对象提供资料。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四、五、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规定,2016年度应补缴增值税3,795,131.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五、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的规定,2016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9,756.55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规定,2016年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3,853.93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第二、三、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2016年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902.62元。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二、四、五、八条的规定,2016年度应补缴印花税6,966.50元。

  6.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四、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四、五、七、八条的规定,201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3,946.75元。

  7.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规定:

  (1)除追缴以上少缴税(费)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所属期2022年5月的城建税滞后申报应加收的滞纳金另行计算如下:

  2022年5月应缴城建税2,688.03元滞后申报为2022年6月税款并在2016年7月19日入库,自2016年6月27日起加收滞纳金至2016年7月19日,共滞纳22天,计29.5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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