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步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02MA33KDQJ02):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莆城税三通〔2024〕13号),无法以直接、邮寄、留置方式送达该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39号2楼201办公室)
电话:0594-2856650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莆城税三通〔202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城税三通〔2024〕13号
莆田步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350302MA33KDQJ02
事由: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通知内容:你公司出口的以下1份报关单(货物出口离岸价共计5640美元,折合人民币36610.93元)存在以下情形: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为:36610.93元÷(1+13%)×13%=4211.88元。尚有未申报出口销售额36610.93元,请你公司于5日内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