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蓝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MA32HG57X5):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关于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三通〔2024〕23号),无法以直接、邮寄、留置方式送达该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荔城区南门西路1119号2号楼4楼)
电话:0594-2250850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三通〔202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荔税三通〔2024〕23 号
莆田市蓝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350304MA32HG57X5
事由: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通知内容:你公司出口的以下1份报关单(货物出口离岸价共计40934美元,折合人民币267741.11 元)存在以下情形: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请你公司于5日内按要求进行相关税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