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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关于莆田市荔城区伊香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16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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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伊香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MA31NYDB4J):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镇海通〔2024〕219 号),无法以直接、邮寄、留置方式送达该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荔城区镇海南街95号3楼)

  电话:0594-2309020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镇海通〔2024〕2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荔税镇海通〔2024〕219 号

莆田市荔城区伊香阁贸易有限公司:91350304MA31NYDB4J

  事由: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公司在2022年12月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关销售额166918482.76元,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按实际出口销售额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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