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曾武超群木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税一稽强扣〔202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莆税一稽强扣〔2024〕2号
莆田市曾武超群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08161939X7)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未全部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国税稽处〔201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5月1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叁元玖角叁分 (¥6123.93元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叁元玖角叁分 (¥6123.93元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