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信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税一稽强拍〔202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莆税一稽强拍〔2024〕2号
莆田市信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MA347M9YXM ):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涵港西路188号)未全部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2〕6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税一稽〔20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4年5月29日起对你单位的对外股权投资-莆田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相当于欠缴税款2843783.09元及截止时间到2024年4月22日滞纳金3462506.25元、罚款3812987.12元,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壹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肆角陆分的股权投资予以查封,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