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 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4〕43 号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68308795XM):
事由:责令纳税人提供与涉税事项相关的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通知内容: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取得西安易安康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11446519-11446538)进行检查,根据税务检查工作需要,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以下涉税资料:
一、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所对应的书面购销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货款结算(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签订日期等。
二、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所对应货物的入库(验收)单据、货款支付单据、运输合同及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以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三、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所对应货物的产出商品、销售客户、出库单据、货款结算(收款)等相关能够证实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四、你公司公司取得上述发票的认证抵扣及进项税额转出资料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