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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16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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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莆税一稽处告〔202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莆税一稽处告〔2024〕2号

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8TW4QU42):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杨山365号杨林小区3号楼13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9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税务处理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厦门雷舜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4130,发票号码:06819910-06819921,金额1177019.4元,税额153012.53元,价税合计1330031.93元,于2022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4130,发票号码:06819910-06819914,06819921),涉及抵扣进项税额76737.62元,后于2022年10月11日申报2022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转出进项税额76737.62元,相应增值税76737.62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918.44元及滞纳金至今尚未缴纳。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征收税费明细清册、欠税公告清册、开具及取得增值税发票明细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用于证明你公司检查所属期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及经营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厦门雷舜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4130,发票号码:06819910-06819921)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应月份认证抵扣清单及增值税申报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明细: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厦门雷舜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证明及报告: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且已走逃失联。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转出进项税额76737.62元,本次检查不再补缴增值税。

  2.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滞后申报税款78656.06元,其中增值税76737.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18.44元,应分别加收滞纳金805.75元、20.1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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