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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16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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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莆税一稽罚告〔202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莆税一稽罚告〔2024〕2号

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8TW4QU42):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杨山365号杨林小区3号楼13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检查期间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经多次通知,仍未在限期内改正,具体为:

  (一)我局检查期间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鸿荣电话,均无法拨通,或者拨通后肖鸿荣直接表示不过来配合税务检查。

  (二)经通知你公司而你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期间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提供2021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所有购销业务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但你公司相关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我局配合税务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4月1日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3〕28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22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提供经营期间的成本费用资料、业务的具体内容、相关人员资金往来的佐证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在限期内,你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印证其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三)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莆税一稽限改〔2024〕1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前对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予以改正,依法接受和配合我局的税务检查,你公司至今仍未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证明及报告: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且已走逃失联。

  2.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鸿荣及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地址的录像资料、现场笔录等:用于证明你公司拒不配合税务检查及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公司。

  3.实地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留证)、邮寄送达退件单、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打印件及公告送达视频记录:用于证实你公司存在不配合税务检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七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公告)中《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项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经多次通知,且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拟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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