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税一稽强拍〔20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税一稽强拍〔202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莆税一稽强拍〔2024〕3号
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913503006719350181)
鉴于你(单位)(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委会江南水乡小区3号楼106)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0〕1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4年9月4日起对你单位的对外股权投资-福州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欠缴税款2075233.35元及截止时间到2024年8月31日滞纳金2728332.41元,合计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叁仟伍佰陆拾伍元柒角陆分的股权投资予以查封,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