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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新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8日11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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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新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一稽处〔2024〕41号

莆田市新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TKEQ9A):

  我局于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5月27日仅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696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已证实虚开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深圳市亿融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81130,发票号码:00555964-00555968;08660286-08660365,金额810965.56元,税额129754.44元,价税合计940720元,于2018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9754.44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8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9754.44元,2018年9-12月增值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均为62333.45元,以上事实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核减2018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62333.45元,补缴2018年8月增值税129754.44-62333.45=67420.9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2018年8月增值税67420.99元,注册登记所在地在莆田市城厢区市区,以上事实由税务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你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故应补缴2018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420.99×7%=4719.47元。

  (三)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2018年8月增值税67420.99元,以上事实由税(费)种认定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为证,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教育费附加67420.99×3%=2022.6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2018年8月增值税67420.99元,以上事实由税(费)种认定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为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67420.99×2%=1348.42元。

  (五)滞纳金

  你公司取得上述8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2018年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后缴纳,以上事实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查补税款72140.46元,其中增值税67420.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19.47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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