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4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一稽处〔2024〕40号
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8TW4QU42):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5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杨山365号杨林小区3号楼131室)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厦门雷舜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4130,发票号码:06819910-06819921,金额1177019.4元,税额153012.53元,价税合计1330031.93元,于2022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4130,发票号码:06819910-06819914,06819921),涉及抵扣进项税额76737.62元,后于2022年10月11日申报2022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转出进项税额76737.62元,相应增值税76737.62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918.44元及滞纳金至今尚未缴纳。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22年8月属期认证抵扣厦门雷舜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0289.38元,税额合计76737.62元,价税合计667027元。以上事实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应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清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转出进项税额76737.62元,本次检查不再补缴增值税。
(二)滞纳金
你公司于2022年8月属期认证抵扣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进项税额合计76737.62元,后于2022年10月11日申报2022年9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转出进项税额76737.62元,相应增值税滞纳金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至今未缴纳,以上事实由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清单等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滞后申报税款78656.06元,其中增值税76737.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18.44元,应分别加收滞纳金805.75元、20.1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