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税一稽罚〔2024〕6号
莆田市巨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8TW4QU42):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5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杨山365号杨林小区3号楼131室)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检查期间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经多次通知,仍未在限期内改正,具体为:
(一)我局检查期间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鸿荣电话,均无法拨通,或者拨通后肖鸿荣直接表示不过来配合税务检查。
(二)经通知你公司而你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期间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提供2021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所有购销业务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但你公司相关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我局配合税务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4月1日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3〕28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22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提供经营期间的成本费用资料、业务的具体内容、相关人员资金往来的佐证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在限期内,你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印证其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三)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莆税一稽限改〔2024〕1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前对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予以改正,依法接受和配合我局的税务检查,你公司至今仍未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证明及报告;
证据2: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鸿荣及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地址的录像资料、现场笔录等;
证据3:实地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留证)、邮寄送达退件单、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打印件及公告送达视频记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七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公告)中《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项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经多次通知,且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