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莆税一稽处告〔2024〕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莆税一稽处告〔2024〕4号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95XM):
对你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片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1月11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税务处理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西安易安康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11446519-11446538,金额1982906元,税额337094元,价税合计2320000元,于2018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7094元,于2018年6月11日申报2018年2月所属期进项税额转出33709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1.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净入库查询》《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明细等资料:共同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并抵扣及申报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2.现场笔录、电话联系及实地核查的执法录像,邮寄送达退件单、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情况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公司无法联系且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你公司已将上述20份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337094元、增值税滞纳金14832.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96.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15.79元、教育费附加10112.82元、地方教育附加6741.88元,此次检查不再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