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4〕1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4〕1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莆税一稽检通〔2024〕152号
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310679944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许亦如、卢星沧、魏超、吴逸萍等人,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1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