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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08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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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4〕1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莆税一稽检通〔2024〕1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莆税一稽检通〔2024〕152

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310679944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许亦如、卢星沧、魏超、吴逸萍等人,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16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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