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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08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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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2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29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4〕292号 

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310679944A): 

  事由:告知涉税事项及责令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52号)。 

  通知内容: 

  一、根据规定,你(单位)取得灌南仪帮皮革购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0805447-00805451、008008636-008008637、008008654-00808660),金额1398205.13元,税额237694.87元,价税合计1635900.00元,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60日内向真实销售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三、根据案件检查需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7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员及仓库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三)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 

  (四)你(单位)取得灌南仪帮皮革购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认证抵扣清单、是否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等材料复印件或打印件。 

  (五)你(单位)与灌南仪帮皮革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含附件)复印件,包括购进货物的具体内容、货物质量标准、数量及金额、结算依据及付款时间等。 

  (六)你(单位)购进灌南仪帮皮革购销有限公司相应货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单据、入库数量查验单据、运输合同、货运签收单据、结算单据及付款单据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你(单位)购进灌南仪帮皮革购销有限公司相应货物的出库单据、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等材料复印件或打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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