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鑫中波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税通〔2024〕304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莆税一稽税通〔2024〕3044号
莆田市鑫中波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4ARJ2K):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莆田市鑫中波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MA344ARJ2K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居委会镇海中街443号
法定代表人:潘玉荣,男性,350321********6477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368.01万元,税额33.12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