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5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一稽处〔2024〕57号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95XM):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9月12日仅对你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片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西安易安康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11446519-11446538,金额1982906元,税额337094元,价税合计2320000元。你公司在2018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7094元,但于2018年6月11日申报2018年2月所属期进项税额转出337094元,并补缴增值税337094元、增值税滞纳金14832.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96.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15.79元、教育费附加10112.82元、地方教育附加6741.8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取得上述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8年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7094元,但于2018年6月11日更正申报2018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337094元;于2018年7月13日更正申报2018年2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事实由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等书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你公司已将上述20份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相应税费及滞纳金,此次检查不再补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