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木涵捷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5〕2号
莆田市涵江木涵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MA329FXB4G):
事由:责令纳税人提供与涉税事项相关的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以下资料: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证明所涉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你单位与受票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购货或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货物质量或劳务标准、数量及金额、合同结算时间、结算依据及付款时间等。
2.你单位购进相应货物或劳务合同、入库单据、入库数量查验凭证、运输合同、托运单据、货运签收单据、劳务结算单据及支付款单据。
3.你单位销售货物或劳务单据、结算单据、收款单据、运输合同单据、对方签收单据、运费结算凭据、支付单据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它相关资料。
4.你单位工资花名册、开展经营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的佐证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它相关资料。
5.你单位提供服务成果证明材料,与受票方结算单据,每次提供服务人员开展业务的佐证资料等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