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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涵江木涵捷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15时5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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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木涵捷贸易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5〕4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5〕45号

莆田市涵江木涵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MA329FXB4G):

  事由:告知涉税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52号)。

  通知内容:一、根据规定,你(单位)取得福建赤弯阀门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08343925-08343933、01987942-01987950),金额 1742758.9元,税额226558.64元,价税合计1969317.54元,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60日内向真实销售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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