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善檀沉香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莆税一稽强扣〔2025〕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莆税一稽强扣〔2025〕9号
莆田市善檀沉香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22098136263U)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98号 )未全部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8月12日起从你公司存款账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贰仟伍佰捌拾肆元柒角陆分 (¥ 2584.76 )
滞纳金(大写): (¥ )
罚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计(大写)贰仟伍佰捌拾肆元柒角陆分 (¥ 2584.76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