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思铭工艺品有限公司(91350302MA31DEGK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壹佰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城税罚告〔2018〕0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城税罚告〔2018〕06 号
莆田思铭工艺品有限公司(91350302MA31DEGK82):
对你公司的发票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自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虚构生产经营业务,向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368945.16元,税额742720.59元,价税合计:5111665.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