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税第一稽处〔2019〕42号
莆田市翔南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仅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2Y6P918J ,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25号)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5月16日至 2017年7月25日期间采取使用虚进虚出、无货虚开、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违法手段,在没有货物购销无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下,取得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长春市桦远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3130,发票号码01215648-01215653),不含税金额573722.15元,税额97532.75元,价税合计671254.9元;长春市雨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3130,发票号码01189841-01189860),不含税金额1936176.11元,税额329149.92元,价税合计2265326.0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公安机关已接收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移送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依法将新增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因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先不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