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各受送达人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因对各受送达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秀税处[2018]25号至秀税处[2018]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各受送达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秀税处[2018]25号至秀税处[2018]4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秀税处[2018]25号—秀税处[2018]45号)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25号
莆田市尚友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取得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天津和山东等地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794431—03794450、03817603—03818614、03818400—03818419,票面金额合计50447951.19元,税额合计8576151.82元,价税总合计59024103.01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单位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天津和山东等地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794431—03794450、03817603—03818614、03818400—03818419,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26号
莆田市翔南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取得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天津、山东和浙江等地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票面金额47809682.23元,税额8127646.00元,价税合计55937328.23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794411—03794430、03818380—03818399、03817583—03817591。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单位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向天津、山东和浙江等地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794411—03794430、03818380—03818399、03817583—03817591,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27号
莆田市铭锣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取得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江苏、上海和天津等地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817087—03817106、03794471—03794490,票面金额39621876.58元,税额6735718.99元,价税合计46357595.5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单位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江苏、上海和天津等地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817087—03817106、03794471—03794490,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28号
莆田市铸锋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取得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天津、山东等地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794491—03794510、03817107—03817126,票面金额合计35384213.93元,税额合计6015316.30元,价税总合计41399530.23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单位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主要向天津、山东等地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794491—03794510、03817107—03817126,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29号
莆田市武炼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取得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向江苏和上海等地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817127—03817146、03794451—03794470、03831538—03831557,票面金额合计50206391.38元,税额合计8535086.64元,价税总合计58741478.02 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单位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至7月11日期间,向江苏和上海等地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817127—03817146、03794451—03794470、03831538—03831557,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0号
莆田市春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为12105252—12105276,票面金额合计1387917.51元,税额合计222066.83元,价税总合计1609984.34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为12105252—12105276,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1号
莆田市锡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7195—17107218、12105933—12105942,票面金额合计2505501.50元,税额合计400880.27元,价税总合计2906381.7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7195—17107218、12105933—12105942,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2号
莆田市刘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为12105297—12105321,票面金额合计1349755.72元,税额合计215960.93元,价税总合计1565716.65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为12105297—12105321,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3号
莆田市宁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5923—12105932、12107076—12107090、12107339—12107348,票面金额合计2578688.10元,税额合计412590.15元,价税总合计2991278.25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5923—12105932、12107076—12107090、12107339—12107348,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4号
莆田市秀屿区圣浩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5287—12105296、12107349—12107358,票面金额合计1041331.37元,税额合计166613.03元,价税总合计1207944.4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5287—12105296、12107349—12107358,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5号
莆田市炎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5277—12105286、12107329—12107338,票面金额合计1049852.90元,税额合计167976.46元,价税总合计1217829.3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05277—12105286、12107329—12107338,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6号
莆田市秀屿区兴航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587—02278595,票面金额合计82068.96元,税额合计13131.04元,价税总合计952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587—02278595,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7号
莆田市秀屿区发龙兴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664—02278673,票面金额合计92241.37元,税额合计14758.63元,价税总合计1070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664—02278673,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8号
莆田市秀屿区芳涛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10444—12110452,票面金额合计82586.20元,税额合计13213.80元,价税总合计958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10444—12110452,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39号
莆田市芳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10419—12110427,票面金额合计82068.96元,税额合计13131.04元,价税总合计952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110419—12110427,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40号
莆田市秀屿区超腾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7777—02277785,票面金额合计80775.85元,税额合计12924.15元,价税总合计937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7777—02277785,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41号
莆田市秀屿区法威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7752—02277761,票面金额合计90986.55元,税额合计14543.45元,价税总合计10544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7752—02277761,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42号
莆田市秀屿区晴海鸿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327—02278335,票面金额合计82586.20元,税额合计13213.80元,价税总合计958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327—02278335,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43号
莆田市晴吉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302—02278310,票面金额合计82068.96元,税额合计13131.04元,价税总合计952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302—02278310,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44号
莆田市秀屿区金林政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252—02278260,票面金额合计82068.96元,税额合计13131.04元,价税总合计952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252—02278260,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秀税处〔2018〕45号
莆田市秀屿区林霖发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起对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案件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无实际经营行为,通过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
(二)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277—02278285,票面金额合计82586.20元,税额合计13213.80元,价税总合计958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通过无实际经营行为,无货虚开,虚进虚出,虚构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其涉及增值税税款问题不作处理。
对你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为02278277—02278285,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