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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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答复类别:(D)类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张福荣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网络作家众创空间的建议》(七届五次第0011号)已收悉。我局办理意见如下:
现行有关众创空间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网络作家众创空间,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适用上述规定。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我局十分重视并支持包括众创空间在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通过微信公众号、稅企微信群、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宣传栏及发送政策宣传材料等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宣传平台,让广大纳税人熟知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今后,我市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以上意见,供贵局办理答复时参考。
领导署名:李东
联 系 人:许春珍
联系电话:0594-2687786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