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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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答复类别:A类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志坤代表提出的《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应体现合理、公平、公正的建议》(第1050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如下:
目前对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税务部门严格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闽人社文〔2020〕94号”)文件要求开展,主要承担并严格履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职责。
一、关于“对于企业主动提出补缴养老保险金,应该按照欠缴年度的我市的基数口径计算”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人社文〔2020〕9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或者按规定可申请补缴的,补缴基数统一按本人应补缴期间的
实际工资确定,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申报补缴;超过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补缴。”对于补缴行为,文件要求按实际工资作为基数,但缴费基数下限明确按补缴行为发生时计算,如下限按相应年度计算,一是对遵照规定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显失公平,二是因经济增长、权益完善等,按时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会随时间产生增值,后期补缴应考虑增值金额,按相应年度计算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损失。
二、关于“免除欠缴期间的滞纳金”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人社文〔2020〕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除文件第一至第三条所列情形免予加收滞纳金,其他一次性补缴情形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即:属期为2011年7月1日(含)之后的费款,自滞纳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的费款,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方面规定,我局目前严格按照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按照有关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实施意见,持续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补缴政策和流程开展精细化辅导,引导缴费人规范补缴;二是注重申报提醒。通过提醒缴费人按时申报缴费,着力帮助缴费人减少和避免后期补缴情形;三是强化部门协作。针对不同类型的补缴申请,我局将严格对照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并持续深化与人社部门密切沟通协作,进一步形成合力,方便缴费人补缴。此外,我局将继续收集、分析、汇总代表委员以及缴费人相关意见建议,积极向上级反映,为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贡献应有力量。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林芳芳
联系电话:0594-2853331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