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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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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类别:A 类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陈海珍代表提出的《关于打造龙头标杆产业建议》(第1197号)已收悉。针对代表提出的:“政策扶持,优惠税收政策对医药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等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究和部署,有关办理意见如下:
一、医药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况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如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号)规定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医药企业如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即“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之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法律法规授予省政府的优惠事项)以上层面,市级税务机关不能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继续不折不扣执行具体政策,并广泛收集、分析、汇总代表委员以及广大纳税人意见建议,积极向上反映,助推持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和拓展税收职能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聚焦税费主责主业,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我市医药行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一是提升政策宣传到达率。以纳税人标签画像为切入口,强化政策的个性化推送和精细化辅导,做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二是提升政策辅导精准度。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对医药企业开展深入辅导,推动优惠政策申报应会尽会;三是提升政策落实质效。制定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强化政策评估和疑点数据处理,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郑毅
联系电话:0594-2691691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