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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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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0 17:14字体显示:  阅读: 次

  答复类别:A 类

莆田市商务局:

  方敏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第1350号)已收悉。针对代表提出:“加强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电商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等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究和部署,有关办理意见如下:

  一、支持电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跨境电商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我市目前已列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关于中小型电商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国家层面没有专门针对电商行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市电商企业多数规模较小,大部分企业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是电商企业如果为小微企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实际税率仅为5%)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四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之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法律法规授予省政府的优惠事项)以上层面,市级税务机关不能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继续不折不扣执行具体政策,并广泛收集、分析、汇总代表委员以及广大纳税人意见建议,积极向上反映,为持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贡献应有力量。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继续深度融入地方发展大局,全方位对接电商发展涉税需求,持续提升税费服务匹配度,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我市电商行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一是做优政策宣传。为电商标签画像,强化政策精细化宣传辅导;二是做强政策辅导。建立健全电商企业高频问题解答“知识库”,推动线上业务“在家会办”、线下业务“进厅快办”、综合业务“一事通办”。三是做细服务保障。结合纳税人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常态化开展网格化电商企业线上线下走访,持续升级办税便利、释放政策红利。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郑毅

  联系电话:0594-2691691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