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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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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0 17:24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答复类别:A 类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方敏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食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351号)已收悉。针对代表提出:“加强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鼓励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等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究和部署,有关办理意见如下:

  一、食品工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况

  (一)关于中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市食品工业企业多数规模较小,大部分企业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四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高新技术食品工业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食品工业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食品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之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法律法规授予省政府的优惠事项)以上层面,市级税务机关不能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继续不折不扣执行具体政策,并广泛收集、汇总代表委员以及广大纳税人意见建议,积极向上反映,助推持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和拓展税收职能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升级“税特派+13条重点产业链”等特色服务举措,深度对接食品产业链发展需要,察实情、抓实绩,助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一是对标“实干”要求,强化下沉服务。对照市委市政府2024年工作安排,动态组织业务骨干到“链”上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助力产业发展;二是定位“实效”导向,确保政策落实。开展政治监督和政策评估,把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关,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助产业升级;三是立足“实绩”目标,拓展税收职能。运用“全国纳税人

  供应链查询”功能,探索为食品工业企业供求对接、产销合作牵线搭桥,助产业补链。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郑毅

  联系电话:0594-2691691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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