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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9-09-20 16: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总采便函〔201940号)和省局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全面开展了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我局不存在“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存在“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存在“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存在“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存在“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不存在“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在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对全市系统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办法进行了自查及梳理,没有发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未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审批性质的备案,无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化办事程序,及时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下放至系统各单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落实好相关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具体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落实,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按照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系统内各单位全部实现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的工作通道和操作流程,并积极与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沟通,在线发布采购公告,下载采购文件,提高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便利度,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进一步营造公开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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