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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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答复类别:A类
莆田市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的建议》(202316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贯彻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特殊税费优惠政策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目前,福建省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目前,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贯彻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市税务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落细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大学生创业的梦想和情怀。
领导署名:陈占考
联 系 人:李林旺
联系电话:0594-269169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