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合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款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惠安县合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
114439.43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
惠税黄塘强催〔2025〕12号 |
福建金宝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 |
344700.00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
惠税黄塘强催〔2025〕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