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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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欠缴的税款合计(元)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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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04230.40 |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惠税强扣 〔2025〕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