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泉州达武贸易有限公司等191家单位(详见附件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税费种申报事宜,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泉开税限改〔2024〕2307号)等191份文书(详见附件2)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雅泰路6号)办理相关事宜,对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