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泉州市厚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和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催告书》(泉开税强催〔2024〕20号)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泰路6号)办理相关事宜,对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9日